
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,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(以下简称纳税人),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。
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,依照本条例所附的《船舶税额表》计算。车辆的适用税额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《车辆税额表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。
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:
一、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军队自用的车船;
二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;
三、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;
四、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、浮桥用船;
五、各种消防车船、洒水车、囚车、警车、防疫车、救护车船、垃圾车船、港作车船、工程船;
六、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;
七、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。
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,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,可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,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。
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,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。
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、分期缴纳。纳税期限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。
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办理。
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。
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;施行细则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,抄送财政部备案。
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附表一:船舶税额表
附表二:车辆税额表
附表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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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 舶 税 额 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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类
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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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税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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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税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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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
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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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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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吨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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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吨12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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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净吨位计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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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1吨至500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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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吨16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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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净吨位计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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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1吨至1500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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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吨22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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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净吨位计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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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1吨至3000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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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吨32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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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净吨位计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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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1吨至10000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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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吨42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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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净吨位计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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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1吨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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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吨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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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净吨位计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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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机动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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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吨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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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吨06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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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载重吨位计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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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吨至50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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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吨08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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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载重吨位计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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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1吨至150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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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吨1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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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载重吨位计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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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1吨至300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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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吨12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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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载重吨位计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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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1吨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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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吨14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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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载重吨位计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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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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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 辆 税 额 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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类
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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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
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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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税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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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税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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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
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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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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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人汽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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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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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元至32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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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括电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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载货汽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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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净吨位每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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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元至6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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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轮摩托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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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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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元至6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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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轮摩托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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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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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元至8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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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机动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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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力驾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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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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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0元至2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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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括三轮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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畜力驾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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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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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元至3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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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其他人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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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行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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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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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元至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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拖行车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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